6月11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常青主持召开玉山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副主任杨军、吴方博、徐益海、杨时胜、韩云青出席。

县人大常委会四级调研员占卫忠,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徐光,县人民法院院长董有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雷,县监察委员会,冰溪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横街镇、必姆镇、下塘乡人大负责同志,以及4名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余选强、吴承材分别列席相关议题。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和专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举行了2023年度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颁奖仪式;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了《玉山县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并作出决议。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事项。(记者 周含笑)
玉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49 号)
玉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11日通过:
同意接受曾中华同志辞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玉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同意接受杨海华同志辞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和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玉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公 告
(第 50 号)
玉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11日通过,免去胡金华同志的玉山县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公 告
(第 51 号)
玉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11日通过,任命郑水根、杨子易、肖红金、余毅坚、彭学剑、黄卫保、郑学贵、郑尤雷、曾学卫、张衡、占剑磊、毛小建、徐文英、王德明、颜肇林、童加利、谢忠建、陈延友、王盼、舒吴剑、王海丽、郑诗庆、刘慧娟、郑福强、曾秋璐、谢宛钰、应禄军、郑红、乐以福、徐丽君、舒明、吴霞丽、舒易明、李希飞、叶慧军、陈伟、花爱英、姚林、严三红、刘学峰、邓仕彪、洪丽、王佳、曾剑、吴小梅、杨丽苹、郑忱欢、刘思林、刘睿翔、刘霞、舒国斌、朱荣丽、林俊、童继东、杨裕锋、胡冬琴、乐珍、徐雪华、汤厚伟、毛春丽、刘玲、张腮芬、黄慧群、占剑云、付洪娟、张轩文、周茂荣、杨君、陈青、陈冬云、李慧芳、汪一歌、汤栋、胡宏军、吴小燕、吴亲虎、王樟富、李学俊、郑慧敏、邹明卫、夏小慧、颜燕来、邓仕财、吴元水、徐文杰、何丽华、王文尧、姜小丽、谢坚进、陈伟鹏、刘小跃、汪志平、吴婷、姜娌群、王卫梅等同志为玉山县人民陪审员。
关于批准玉山县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议
(2024年6月11日玉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玉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玉山县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批准玉山县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会议认为,近年来,在县委坚强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把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统筹,全面推行河长制并落实了全域水环境治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实现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生态环境持续提升,但对照新形势要求,特别是对照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时提出的着眼“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新要求,对照江西美丽宜居示范县、省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建设的更高标准,迫切需要统筹推进全境全流域水资源大保护、大治理、大提升,坚定不移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会议指出,加强玉山水生态环境保护,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内在要求,是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县域担当,是我县实现高质量发展和生态优美的重要保障,更是全县人民对优质生态环境公共产品的现实需要。《规定》的出台及实施,把握了新时代要求,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回应了社会关切,凝聚了全县人民共同意志,对奋力打造“融入长三角引领区、共同富裕先行区、开放合作桥头堡”、建设现代化美好玉山,都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会议强调,《规定》一经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全县上下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玉山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化认识,凝心聚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上来。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好《规定》,特别是要以水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全面落实清河、净河、护河各项规定,大力涵养水资源,精心呵护水生态,持续提升水环境,推动玉山生态水系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迈进。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强化监督问效,持续跟进发力,保证本决议在本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玉山之窗